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创新完善工作制、优化细化政策措施,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严格规范司法行为,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积极条件
1、依法审理涉民营企业的公司纠纷案件。准确把握公司自治和司法介入的关系,严格适用《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充分尊重民营企业股东对企业经营方式的自主权,依法审理涉及民营企业的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以及请求确认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撤销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纠纷案件,维护各类投资主体的股东权益,畅通股权转让渠道,依法保障各类投资主体退出公司的权利,推动民营企业治理结构现代化。
2、依法审理涉民营企业的融资纠纷案件。妥善审理涉及民营企业的金融借款、融资租赁、民间借贷等案件,准确把握借贷案件的裁判尺度,严格执行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标准,对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以利息以外的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的高息不予支持。对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违规行为,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和各方的权利义务,不得通过裁判保护非法利益。
3、依法审理民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纠纷案件。妥善审理政府招商引资合同纠纷案件,监督行政机关诚实守信,履行政府文件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依法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对有关地方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已经违约且客观上不能履约的,依法支持民营企业的赔偿请求。
4、依法审理涉民营企业的破产及改制纠纷案件。综合运用重整、和解、清算等手段,促进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帮助和支持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准确界定企业改制中的产权关系,对于产权有争议的挂靠企业,要在查明投资事实的基础上明确产权,防止非法侵害民营企业主体合法权利。同时依法适用破产程序中的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行使破产撤销权和取回权等手段,查找和追回债务人财产,避免恶意"逃废债"。
二、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良好营商环境
5、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妥善审理破坏市场竞争规则的案件,依法规制各类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市场有序竞争。严格限制认定合同无效的范围,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合同,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判决前补办批准、登记手续,依法保护合法交易。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认定合同性质、效力,以及可变更、可撤销、可解除等情形,尊重意思自治,强化契约意识,保护诚实守信,维护公平竞争。
6、依法支持民营企业多渠道融资。依法认定新类型担保的法律效力,丰富拓宽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方式,除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外,应当依法认定新类型担保合同有效;符合《物权法》有关担保物权规定的,还应当依法认定其物权效力,以增强中小民营企业融资能力,有效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7、依法助推民营企业化解债务危机。对主业经营良好,暂时出现资金链紧张的企业因债务涉诉的,要加大案件调解力度,努力促成企业通过争取履行债务延期等方式,为企业实现自救创造条件。密切关注房地产、基建企业及地方政府债务纠纷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风险防控工作。依法妥善审理企业因互联互保引发的纠纷,强化主债务人的还款责任,加强调解、和解工作。
三、延伸审判服务职能,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营
8、加强与企业之间的走访联络。深入联系企业开展走访服务,针对不同性质,不同经营内容的企业,分别制定走访调研内容,增强工作的针对性。深入了结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存在的问题,认真听取企业反映的意见,了解企业司法需求,加强诉讼指导,依法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9、完善分析研判机制。充分运用司法大数据和典型案例分析,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加强对涉企法律问题的分析研判,及时向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提出合理化建议,引导民营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推动形成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积极开展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调研,及时通过开展司法建议、案例分析、调研报告的形式,引导民营企业对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查漏补缺、防范风险。
10、加强法律宣传,营造民营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充分运用审判流程公开、庭审网络直播、裁判文书公开等司法公开平台,拓展阳光司法的广度和深度,让民营企业切身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高效。丰富法制宣传的形式与媒介,发挥司法裁判规范、引导、评价的重要作用,努力营造有利于企业家创新创业、合法权益充分保障的优良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