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平山县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发布时间:2021-09-28 17:33:40 打印 字号: | |

第一部分 案件受理费

一、财产案件

1、一万元(含)以下50元;

2、超过1万元——10万元×0.025-200元;

3、超过10万元——20万元×0.02+300元;

4、超过20万元——50万元×0.0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100万元×0.01+3800元;

6、超过100万元——200万元×0.009+4800元;

7、超过200万元——500万元×0.008+6800元;

8、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0.007+11800元;

9、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0.006+21800元。

二、非财产案件

1、离婚案件: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每件交纳200元;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每件300元;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80元。

三、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四、行政审理案件每件交纳50元。

五、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六、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5、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

第二部分 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

1、执行金额(价额)1万元(含)以下得,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50万元×0.015-100元;

3、超过50万元——500万元×0.01+2400元;

4、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0.005+27400元;

5、超过1000万元的×0.001+67400元。

6、没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每件交纳280元。

二、申请财产保全案件

1、财产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每件交纳30元;

2、超过1000元——10万元×0.01+20元;

3、超过10万以上×0.005+520元;

4、财产保全申请费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四、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五、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七、依照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平山法院新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