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案件受理费
一、财产案件
1、一万元(含)以下50元;
2、超过1万元——10万元×0.025-200元;
3、超过10万元——20万元×0.02+300元;
4、超过20万元——50万元×0.0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100万元×0.01+3800元;
6、超过100万元——200万元×0.009+4800元;
7、超过200万元——500万元×0.008+6800元;
8、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0.007+11800元;
9、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0.006+21800元。
二、非财产案件
1、离婚案件: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每件交纳200元;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每件300元;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80元。
三、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四、行政审理案件每件交纳50元。
五、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六、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5、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
第二部分 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
1、执行金额(价额)1万元(含)以下得,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50万元×0.015-100元;
3、超过50万元——500万元×0.01+2400元;
4、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0.005+27400元;
5、超过1000万元的×0.001+67400元。
6、没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每件交纳280元。
二、申请财产保全案件
1、财产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每件交纳30元;
2、超过1000元——10万元×0.01+20元;
3、超过10万以上×0.005+520元;
4、财产保全申请费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四、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五、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七、依照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