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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须知
  发布时间:2021-09-25 14:11:43 打印 字号: | |

1、申请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详细地址或通讯电话,并及时查找被执行人,以保证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实现。如查不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没有财产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2、申请执行人应当向平山县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3、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评估、拍卖的,应预交其费用。

4、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或删除失信被执行人的,需经法院审查决定,但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5、被执行人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可以向法院申请暂缓执行,并提供担保。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6、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利益,并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协议,报法院同意。一方当事人一履行或不安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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