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人应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应积极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未能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有权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违反高消费令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被执行人如实报告执行期间及执行前一年的收入及支出情况。未如实报告收入、支出情况,或其支出经查不应当优先于本案债务的,予以罚款、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
3、执行中,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的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负有报告财产义务的财务人员、其他责任人员),应持有效身份证明,并按指定时间到庭。期间,对于必须到庭的上述人员,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仅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到庭。如经合法传唤,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对其进行拘传。
委托代理人的,并不能免除其本人接受询问的义务,仍然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4、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依法采取的送达、询问、调查、罚款、拘传、拘留、搜查、查封、扣押等执行,应予以配合,并不得有妨碍行为。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不得擅自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否则,一经查实,人民法院将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5、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必须合法有效,并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协议副本应提交人民法院附卷。如被执行人提出分期付款执行的方案,需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依申请人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7、执行中,被执行人有权申请暂缓、中止、终结执行,但必须如实申报自己的全部财产状况,提出确有困难的证据和理由,争取申请执行人的理解。经听证,申请执行人坚决不同意暂缓、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不停止对被执行人现有财产的执行;被执行人确有证据和理由且提供切实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暂缓、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