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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冻结、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称《执行规定》)第36条第二款 |
| 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 |
| | |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一款、第244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称《民诉解释》)第491条、第49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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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一款;《执行规定》第37条 |
| 冻结(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拍卖、变卖、强制转让、监督自行转让(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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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并将房屋和土地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 |
| 强制交出;原物确已毁损或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终止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 |
| 强制交出;持有人转移的,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承担赔偿责任 | |
| | | 《民事诉讼法》第252条;《执行规定》第60条第一款、第二款 |
| | 《民事诉讼法》第252条;《执行规定》第60条第一款、第三款 |
| | 人民法院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 |
| 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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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 |
| 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媒体曝光、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公布 | 《民事诉讼法》第241条、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第24条、第2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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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 | | |
注:抵偿的适用情形为:(1)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民诉解释》第491条)(2)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民诉解释》第492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