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山法院执行局巧用执行措施,三日内顺利执结一起执行案件,将4万余元案款一次性执结到位。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某于2019年签订《购车分期还款协议书》,约定何某购买挂车一辆,何某分36期3年内还完,双方另对违约金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何某仅对欠付的车款履行了一年,而后对剩余款项却迟迟不予给付。某公司无奈诉至法院,经依法审理,法院判决何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物流公司车款4万多元及产生的逾期利息。
判决生效后,何某仍未在履行期向申请人某物流公司支付款项。我院于7月24日受理该公司申请执行一案,执行局法官在认真查阅执行依据及执行申请后,面对被执行人消极履行的现状,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同时,立即通过网络查询及控制系统,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及财付通账户存款。
很快,被执行人就向我院执行法官打来了电话“怎么就把我的账户给冻结了,我不是不给钱,是公司还压着我几千块钱质保金没给我!”何某埋怨道。
执行法官耐心地向其进行解释说“关于你主张的质保金,因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你应履行的义务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你可以另案向申请人主张。”
“在冻结我账号之前怎么没有通知我呀,影响我正常生活了”被执行人毫不客气地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接到申请执行书后,在向你发出执行通知时,可以立即对你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那好吧,法官,我考虑一下......”
第二天,被执行人再次来电“法官,这样吧,帮我算下应给付申请人的款项一共多少,我明天支取现金过去交钱。”经过执行法官的一番释法说理后,终于答应了主动履行。
后执行法官通知双方到现场进行款项交接,申请人针对何某的要求,也自愿放弃了部分利息,案件顺利执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及财付通账户也被及时解冻。至此,案结才算事了,双方如释重负的离开了法院。
小贴士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之一,也是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诚信是立足之本,守法是做人底线。判决、裁定生效后,诚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冻结微信、支付宝等网络账户已成为一种切实可行的执行措施,抓住被执行人的痛点,促使其自觉履行到位。
下一步,平山法院将继续全面深化智慧法院建设,不断推进现代科技和法院工作深度融合,线上线下齐发力,促使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时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奋力谱写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新篇章,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新的力量。
法条链接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