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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丨病床前的司法温度
  发布时间:2024-01-12 11:25:33 打印 字号: | |

原告自2018年开始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在2021年期间保险公司曾更改保险合同内容,将入住私立医院及二级甲等以下的医院写在拒赔范围内。但在原告2021年及2022年投保期间,均未向被保险人释明。2023年本案原告因心脏病发作,就近驱车至河北以岭医院,在手术台上时,其妻子向保险公司报案,被告知对该医院费用不赔。但是此时要求原告转院显然不符合客观事实,当原告治疗结束后,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共计6100元时,保险公司以已经告知原告该私立医院住院不赔为由拒赔。原告为此赔偿事宜诉至法院。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对很多法律条款及保险合同约定并不知晓,也无法理解保险公司怎么能在其动手术时要求其转院,情绪非常激动。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妻子在该医院住院期间他们就已经告知其该医院不赔。原告生病就应该明知该医院是不赔的,还是到该医院治疗,因此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说明义务,因此拒绝赔偿。

综合审判庭庭长焦国才在了解案情后,组织当事人多次调解,双方均不让步,且情绪较为激动。之后焦庭长多次驱车到保险公司为当事人做释法明理工作。

明确告知“虽然原告妻子住院期间你们和原告妻子进行了沟通,但原告的妻子也并不是原告本人,并不因此免除你们对原告本人的释明义务。这次的事情对保险公司来说应当是一个教训,今后在合同条款变更的情况下,你们应当向每一位被保险人及投保者进行释明,并留下影像资料。而且原告身患的是心脏病,情况不容乐观,从情理角度上来说你们苛求当事人到指定医院也是不合适的。”

在焦庭长的劝说下保险公司同意与原告进行调解。终于在几次沟通后,双方当事人达成5500元赔付额调解合意。

    达成调解合意后,需要双方签收法律文书时,得知原告因为身体原因再次住院。焦庭长没有犹豫,认为当事人正是需要用钱的时候,立即与书记员张玉两人驱车来到了医院,为当事人送达调解书,在病床上原告签字收到了期盼已久的调解书。


 
责任编辑:平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