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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12-23 09:26:18 打印 字号: | |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的公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22)冀 0131 民特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了付军与平山县水利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经本院执行,本案执行到位案款 2167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说明,申请人欠案外人霍新芳工程款并本院已作出(2021)冀0131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因霍新芳去世向其家属张云平代为领取。现本院向案外人张云平发放执行款2167元,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自发出本公示之日起计算。公示期满后,即向案外人张云平发放执行款2167元,如对本公示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等。

特此公示

联系电话:0311-82919031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平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