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的公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20)冀 0131 民初22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了王彦龙、王建林与杨金风合同纠纷一案。
经本院执行,本案执行到位案款 2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王彦龙突发车祸急需抢救治疗,家庭困难。本案承办人田建江见此情况先行垫付10000元,申请人及其家属出具收到条并说明待执行回款后将10000元发放田建江。现本院向案外人田建江发放执行款10000元,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自发出本公示之日起计算。公示期满后,即向案外人田建江发放执行款10000元,如对本公示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等。
特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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