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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县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1-17 15:19:39 打印 字号: | |

平山县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的公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22)冀0131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卢元子、边认真与刘连花、卢丽波、卢利卫合同纠纷一案。

经本院执行,本案执行到位案款28000元,现共有人张丽楠(130126198605012720)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对冀A204ZM车辆拍卖所得价款享有50%份额。现本院向案外人张丽楠发放执行款14000元,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自发出本公示之日起计算。公示期满后,即向案外人张丽楠发放执行款14000元,如对本公示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等。

特此公示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311-82913360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平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