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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1-23 11:12:48 打印 字号: | |

平山县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的公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23)冀0131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韩振奇、李为书、许慧慧、韩宇潼、韩宇璇与封红卫、平山刚炼机械设备租赁店、平山县合河口乡陡岭村民委员会纠纷一案。

经本院执行,本案执行到位案款643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指定收款说明,指定李然代为领取本案的执行案款。现本院除缴纳执行费3300元后,向案外人李然发放执行款61000元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自发出本公示之日起计算。公示期满后,即向案外人李然发放执行款61000万元,如对本公示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等。

特此公示

 

联系电话:0311-82913766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平山法院